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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2-22 03:59:26
管制是由人民法院判决,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一定自由,交由公安机0关执行和群众监督的一种刑罚方法。管制的执行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管制的期限。根据《刑法》第38条第1款的规定: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根据《刑法》第69条第1款的规定,数罪并罚时,管制最0高不能超过3年。
(2)管制的执行机0关。根据《刑法》第38条第2款的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0关执行。
(3)被管制犯罪的义务和权利。根据《刑法》第39条的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未经执行机0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0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按照执行机0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四)遵守执行机0关关于会客的规定;(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0关批准。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4)管制期满解除。根据《刑法》第40条的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0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
(5)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根据《刑法》第41条的规定: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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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是指法定主体认为受诉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而向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主张和意见。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对制度有明确规定,但此项制度在“”中没有涉及。
由于在刑事诉讼中未建立管辖权异议制度,实际上会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也有违司法程序公正的要求。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尽快建立我国刑事诉讼的管辖权异议制度。
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提高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执行率:
1、建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追踪监督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0条规定, 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根据该条规定,对于那些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并不代表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责任就此结束。所以无论被执行人是在服刑期间或是在刑满释放后,任何时间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人民法院都可以继续执行。这就需要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追踪监督,需要群策群力,包括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所在地的公安机0关、居民委员0会或村民委0员会等基层组织都应积极参与。
2、将刑罚适用与民事赔偿义务的履行有机结合起来。将刑罚执行与附带民事执行相结合,把附带民事诉讼的履行状况作为认定刑事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坏的量刑情节,并把其作为予以减刑、假释的条件之一。
3、依法加大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力度。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过程中,法院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被告人的财产及时依法适用查封、扣押、冻结等财产保全措施,防止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及其家属转移、私分、隐匿被告人的财产,以确保今后附带民事判决的顺利执行。对于符合民诉法规定的先予执行案件的,要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4、加大调解力度,提高调解率。调解工作可以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诉讼的全程进行,除了人民法院应在附带民事案件审理中主持调解外,公安机0关、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阶段针对被害人提出附带民事赔偿请求也可以调解。对于刑事被告人接受调解并赔偿受害人损失的,可以作为悔罪表现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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